内容显示页 |
全民动员 众志成城 坚决打赢“新冠”疫情阻击战 |
|
|
全区广大人民群众:
2019年12月以来,武汉市陆续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继而疫情蔓延至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是一类主要引起呼吸道疾病的病原体,主要通过近距离的呼吸道飞沫、人与人的接触等传播,人感染后,会有一段潜伏期,潜伏期内没有任何身体症状,但已具有传染性。其潜伏期不超过14天。发病后的表现为发热、乏力、咳嗽、肺炎等,少数可出现急重病症等,病情危重可致死亡。为做好防控工作确保自身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按照政府的要求去做,特别是要做到“三主动”“两服从”: 一是主动报告。凡是有过武汉旅居史或与有过武汉旅居史的人密切接触的、与已确诊病例有过密切接触的都应当及时向当地村居委员会报告。违反报告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进行严惩。例如,江苏徐州的张某未执行卫生防疫机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要求,隐瞒到过疫区并有发热的情况,仍前往徐州市多处公共场所,并与不特定人群有接触。张某的行为已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被医疗机构隔离收治。二是主动防护。减少外出次数。勤洗手、多通风,外出应当佩戴口罩。在自己咳嗽或打喷嚏时,应用纸巾或袖口或屈肘将口鼻完全遮住,并将用过的纸巾立刻扔进封闭式垃圾箱内,并洗手。禁食野生动物,尽量避免与养殖或野生动物近距离接触。避免与生病的动物和变质的肉接触。拒绝采取防护措施,给他人造成健康危害的,将被依法予以查处。例如,贵阳市陆某在不佩戴防护口罩的情况下进入贵阳市南明区文昌南路亨特国际城市广场。亨特国际城市广场工作人员发现陆某未佩戴口罩后及时对其进行劝告,并向陆某提供口罩,要求其佩戴。陆某拒不佩戴口罩,并强行进入亨特国际城市广场。在广场工作人员对陆某进行劝阻的过程中,陆某大吵大闹,并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殴打,致使亨特国际城市广场内人员聚集,扰乱了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的影响。2020年2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南明公安分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陆某作出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三是主动就医。出现发热(腋下体温≥37.3℃)、咳嗽、气促等症状,应自觉避免接触他人,佩戴好口罩后尽快到附近定点发热门诊就诊,主动向医生描述旅游史、职业及接触史,并积极配合治疗,以免错过最佳治疗时机。由于个人隐瞒病情、同事或亲友帮助隐瞒不报的导致群体性感染、疫情扩散等不良结果的,视其情节,有可能构成犯罪。例如,青海省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返宁后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四是服从检测。在进出小区、超市、商场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时,遇有检查站点进行检测的,应当积极予以配合,确保自身和他人安全。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打击。例如,郑州市中原区汝河小区李某伦在进入小区时,不服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管理,不配合工作,并将工作人员推倒在地,被公安部门依法予以行政拘留2日处罚。 五是服从管理。对政府部门及村居委员会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依规采取的防控措施,应当积极服从管理,拒不服从管理,甚至隐匿逃跑、拒绝隔离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果断采取强制措施。例如,广州市珠海区余某的妻子闵某出现咳嗽、发烧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症状,到穗后,余某与家人于1月27日至31日期间,先后前往医院就诊,并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海珠区疾病控制中心在获悉检测结果后,曾致电余某,告知其及家人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结果均呈阳性,并要求其配合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但余某在街道与物业工作人员上门排查时,却刻意隐瞒家人曾出入过疫情发生地,以及一家人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结果均已呈阳性的事实,且不配合工作人员为其儿子测试体温。2020年2月4日,海珠区公安分局依法对余某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大疫当前,天灾不测固难防,众志成城相抗衡;在全国上下勠力同心,齐德共担,抗击疫情的关键时刻,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按照政府及村居委员会的要求去做,为打赢这场抗“疫”攻坚战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西青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
|
|
|
|
|